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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畅专业 | 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有差异吗?

发布时间:2023-12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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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前言

企业存在一天,风险就伴随一天。主营业务中大量应收款难以及时收回,导致企业财务危机;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,导致股东矛盾突出,走向解体;人事管理混乱,导致企业高管带领团队、技术及客户另立门户,致使企业经营遭受重创。就如人体的很多毛病可以提前预防一样,企业的诸多法律风险亦可提前预防。国畅法商团队根据自身办理的案件,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了企业法律事务智能分析系统,系统生成全面性、针对性、一体化的《企业法律事务分析报告》有效帮助企业充分了解自身运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,以便提前预防规避,保障企业稳健经营。

 

二、基本案情

被告A公司是由原告张某和案外人王某设立的有限公司,其中张某占股60%,王某占股40%,王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A公司自2018年开业。2020112日,原告张某和案外人王某签订股东协议,约定原告张某于一年内抽回剩余本金185万元,并将A公司营业执照过户给王某。被告A公司陆续支付部分款项。后原告张某诉至法院,认为公司未返还的125万为张某为公司支付的垫付款,要求A公司返还剩余款项及利息损失。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冻结了被告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,限额130万元。

 

三、事实与观点

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,案涉股东协议究竟定性为股东会决议还是股权转让协议?如何解读股东协议的内容是判断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关键所在。原告认为,原告与案外人股东王某达成的股东协议应定性为股东会决议,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垫付款法律关系,协议确认被告应向原告付款。我们认为,本案的股东协议应定性为股权转让协议,而被告作为股权指向的目标公司并非订立协议的主体,因此原告无权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。

首先,根据A公司公司章程显示,原告张某系大股东,占股60%。其次,案涉股东协议由原告张某和案外人王某签订,协议中约定张某于一年内抽回剩余本金185万元,措辞“抽回”显然表明原告张某的支付给公司的为投资款而非垫资款。第三,根据“公司资本维持原则”,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,在这一原则下,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回资本。案涉股东协议以抽回本金和公司经营权作为对价交易,实则股权转让协议,部分条款是民商事主体对权利义务的安排,对签署各方产生合同法上的约束力。因此被告A公司并无付款义务。

庭审过后,法官与我们沟通后认为,需要追加第三人王某来查明事实。最终本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,原告撤诉。

通过代理本案,我们发现,诉讼策略的选择非常重要,原告若直接以第三人王某为被告,胜诉的概率更大,但无法申请保全公司的银行账户。本案原告以公司为被告,虽然胜诉的可能性降低许多,但通过保全公司账户确实给我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压力,获得了谈判的筹码,也使得本案能够较为迅速地达成和解。


四、律师点评

一般而言,认定为是股东协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并非只看其形式,更应侧重于对其内容的实质性分析。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1、合意形成规则不同: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,采取“资本多数决”原则,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少数股东对决议事项明确表示反对,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。股东协议则应当遵循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作出,只要有一个股东明确表示反对,股东协议就无法达成。

2、内容不同:股东会决议,虽然是股东意思表示的转化物,但它却不是股东的意思表示,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。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意志,只能对公司的事项作出处理,不能处分股东的权益。而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,用以约定公司所有或部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因此,股东作为公司的“主人”,在其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处分时,只要不损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,就应当承认股东协议的法律效力。

3、效力不同: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,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公司董事、监事及经理等高管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,并不直接对该股东产生个体责任,只能从决议效力判定的层面,寻求判定决议不成立、无效或可撤销的可能,适用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。股东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股东的法律约束力,股东必须按照股东协议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适用《民法典》合同编相关的法律规定。

4、程序不同:股东会决议的形成,有严格的程序规定,必须在股东会会议上作出;而股东协议并没有相关的程序要求。因此,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作出的决议并不一定就是股东会决议。

 

相关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、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,除未按期募足股份、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,不得抽回其股本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三十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(二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;

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

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;

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
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
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

(十)修改公司章程;

(十一)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,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,直接作出决定,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、盖章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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